地处安徽省东大门,滁州市紧邻合肥市、南京市等省会城市,其所辖的南谯区则是滁州市“东向发展”战略的“桥头堡”,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区域。作为滁州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院,南谯区检察院专门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打造出“知心谯”知识产权工作品牌受欢迎的天津配资,采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综合履职模式,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一体履职、协同履职、综合履职,有效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南谯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知识产权案件18件32人,提起公诉20件37人,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案件5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3件,检察机关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158万余元。
一体履职攻克侵犯商业秘密案难点
顾某是滁州市某电器公司开发部高级工程师、工程部副经理,先后负责该公司家用制冰机产品的研发、工程承接和技术支持等工作。在与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规定了保密、知识产权等条款。2019年11月,安徽某科技公司欲生产制冰机,经人介绍联系到顾某。为牟取私利,顾某违反保密义务,向该科技公司提供了有关技术、经营信息等,造成滁州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经鉴定,顾某所提供的制冰机设计、制造图纸等研发材料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顾某移送南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顾某拒不认罪,且因缺乏同一性鉴定等客观证据,案件陷入僵局。
考虑到该案涉及电器类保密事项,鲜有类似案例可循,且商业秘密案件本身取证难、认定难,南谯区检察院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案件上下一体履职机制,针对办案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主动请示汇报,获取指导支持。
同年11月,安徽省、滁州市及南谯区三级检察院共同就该案展开研讨,对同一性鉴定、违法所得、损失认定等问题形成意见。经鉴定,安徽某科技公司生产家用制冰机的相关技术信息与滁州某电器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两种型号的家用制冰机程序控制逻辑内容相似,同时与该公司生产的另外两种型号制冰机的程序控制逻辑部分相同或流程图相似。
据此,今年7月,针对顾某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南谯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顾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茶亭村因其深厚的历史古韵、独特的人文情怀和清丽的自然景观以及潜力较高的产业吸引了实践团的眼球,将其作为当地重点的实践对象之一。7月8日,实践团与当地政府领导取得联系,并在当地镇村干部的带领下参观了整个村落的具体面貌,发现了现存的发展问题。经过此番细致考察后,实践团才深感茶亭村的实践并不像想象中轻松,且因为在参观过程中看到其他高校的实践团在此进行调研实践,所以实践团顿时感觉身上的重担变重了。茶亭村是一个香饽饽,人人都想要分一口。同时它又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舞台,只有实践团不懈努力、认真付出、足够优秀方能在其中大放异彩。
“我院向法院起诉的2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都经过省检察院、市检察院的严格把关和专业指导,这样的上下一体履职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的质效。”该院检察官王健说。
协同履职精准办理侵犯著作权案
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南谯区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等工作机制,主动加强外部协作,与区市场监管部门会签《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与市森林公安分局会签《知识产权案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等6家检察院签署多份协作意见,还聘任相关行政机关的6名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确保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2020年5月,沈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图书并在滁州某商场设立销售经营点,对外销售图书牟利。经鉴定,其中6399册(套)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依托相关工作机制,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南谯区检察院迅速指派检察官对接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协助其采取对查获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与公安机关就该案的法律适用、涉案图书数量的确定等进行讨论。
经审查,该院认为,书籍是著作权的载体,沈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书籍,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遂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转换办案思路,重点收集侵权证明材料,加强对图书销售的来源及销售方式、微信交易记录、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并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专业意见。相关出版社出具鉴定,认定沈某销售的图书确系盗版图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经南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南谯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综合履职优化假冒注册商标案办理效果
积极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及公益诉讼线索,拓宽法律监督线索发现渠道等,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南谯区检察院通过强化综合履职,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起,赵某从他人处购进未贴商标的电动车充电器,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唐某、钱某处分别购进多种知名电动车充电器品牌的商标贴纸及包装盒,将商标在充电器上贴牌并包装后通过网店对外销售。2023年2月,公安机关以赵某、唐某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南谯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中,该院结合6名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数额、认罪态度等因素逐一分析,全面审查,准确评价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其中2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及时与该案商标权利人沟通,支持帮助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赵某用劣质充电器冒充知名品牌充电器对外销售,不仅侵害企业权益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及时予以立案。随后,南谯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赵某、唐某等4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法院对赵某作出惩罚性赔偿。今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赵某等4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受欢迎的天津配资